交通部
關于執(zhí)行《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船舶運輸條件部分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83)交海字2188號
國海海事組織(原政府間海事協(xié)商組織)制訂的《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以下簡稱《國際危規(guī)》,從去年10月1日起已在我國國際航線上9包括港口裝卸)執(zhí)行。在我國新的《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頒布執(zhí)行以前,部將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執(zhí)行《國際危規(guī)》的有關方面陸續(xù)作出一些補充規(guī)定。去年5月26日部曾以(82)交水運字1102號通知對執(zhí)行《國際危規(guī)》作出了第一次補充規(guī)定。現將船舶運輸條件方面的補充規(guī)定隨文頒發(fā),有關船舶檢驗發(fā)證事項見(83)交船檢字1800號文。以前規(guī)定如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者以本規(guī)定為準。
本規(guī)定自文到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執(zhí)行《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補充規(guī)定(船舶運輸條件部分)
1983年11月14日
執(zhí)行《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補充規(guī)定(船舶運輸條件部分)
《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已在總論和各類引言中,按照危險貨物性質對船舶運輸條件作出一些基本規(guī)定?,F根據我國和國際情況分別對船舶運輸各類危險貨物的條件作以下補充規(guī)定。本規(guī)定民《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同時執(zhí)行。本補充規(guī)定適用于國際航線船舶,國內沿海和內河船舶可參照執(zhí)行。
第1類 爆 炸 品
第一條 艙室
1.裝運本類貨物的艙室應為鋼質結構,并符合防火和防水的要求。
2.除另有規(guī)定外,機艙艙壁達到甲—60標準,本類貨物應“遠離”積載。否則,應“按縱向隔一整艙”積載:但煙花、爆竹可與機艙艙壁“遠離”積載。
3.本類貨物積載應“遠離”蒸汽管、暖汽管等熱源。
4.與雙層底加熱燃油艙相連的艙室裝載本類貨物時,燃油加熱溫度應控制在50℃以下,否則應用其他貨物隔離。但此艙室(即下層艙)內不得裝載積載類Ⅳ的貨物。
第二條 電氣設備
1.配電系統(tǒng)
(1)直流電制:必須為雙線絕緣制:以船體作導電回路的船舶,不得裝載本類貨物。
(2)交流電制:必須為三相三線絕緣制:發(fā)電機中點接地的船舶不得裝載本類貨物。
2.全船電氣設備及網絡應處于良好狀態(tài)。
3.電纜原則上不得通過裝載本類貨物的艙室,如不可避免時,應使用鋼絲鎧裝電纜并加機械防護:如采用非鋼絲鎧裝電纜,則應在封閉金屬導管內通過,金屬導管與船體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電纜和導管穿過水密艙壁或甲板時,應達到水密要求。電纜在艙室內,不應中斷及設接線盒,否則應將電源切斷。
4.艙內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否則禁止使用。
第三條 避雷防護
裝載本類貨物的船舶,應有有效的避雷防護。在鋼質船上,鋼桅與船體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否則應裝上避雷針。
第四條 通風設備
1.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設備,或者:
2.采用機械通風設備。該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1)機械通風機應能防止產生火花:
(2)軸流式通風機不得采用直流電機。
3.遠離艙室一端的通風筒應加裝防火網(每平方厘米單層不少于140目,雙層不少于62目)。
4.各艙通風管道相通時,應有能在艙外應急操縱的防火擋板。
第五條 甲板上裝載本類貨物,船舶煙囪或排氣裝置應有防火星冒出的適當措施。
第六條 消防設備
1.全船消防設備和系統(tǒng)應處于良好狀態(tài)。貨艙或艙室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滅火系統(tǒng)。2.應備有探火設備。如采用煙霧探測設備,應防止易燃有毒氣體進入駕駛室或控制站空間。
3.消防方法還應考慮《國際危規(guī)》引言及明細表的有關特殊要求。
第2類 氣體
第七條 艙室
1.應滿足第一條第1、3款的要求。
2.本類貨物應“遠離”機艙艙壁積載,若機艙艙壁達到甲—60標準,可不作此要求。
3.與雙層底加熱燃油艙相連的艙室裝載本類貨物時,燃油加熱溫度應控制在50℃以下,
否則應用其他貨物隔離。
第八條 電氣設備
應滿足第二條第2款的要求。但裝運易燃氣體,則須滿足第十二條的要求。
第九條 通風設備
1.應有良好的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裝運有毒氣體須采用機械通風設備。
2.裝運易燃氣體應滿足第十三條的要求。
3.應滿足第四條第4款的要求。
第十條 消防設備
應滿足第六條第13款的要求。
第3類 易 燃 液 體
第十一條 艙室
1.應滿足第一條第1、3款的要求。
2.應滿足第七條第2款的要求。
3.與雙層底加熱燃油艙相連的艙室裝載本類貨物時,燃油加熱溫度應控制在50℃以下,否則直接與加熱燃沒艙相連的下層艙室不應裝載本類貨物。
第十二條 電氣設備
1.應滿足第2條的要求。
2.與裝貨艙室直接相通的桅屋或通道應滿足第二條第3、4款的要求,否則在裝運期間應與艙室保持密閉,防止可燃氣體在該處所積聚。
第十三條 通風設備
1.應采用機械通風設備,并符合以下要求:
(1)機械通風機應能防止產生火花;
(2)采用軸流式通風機須使用防爆式電機;
2.通風筒的露天開口應裝有防護網。
3.應滿足第四條第4款的要求
第十四條 甲板上裝載本類貨物應遠離熱源、火源,包括火星、火花等,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五條 消防設備
1.應滿足第六條第1、3款的要求,對本類不溶于水的貨物,應有水霧滅火系統(tǒng)。
2.應設有下列一種或幾種固定的滅火系統(tǒng):
(1)二氧化碳滅火系統(tǒng);
(2)干粉滅火系統(tǒng);
(3)惰性氣體滅火系統(tǒng);
(4)泡沫滅火系統(tǒng)。
第4類 易燃固體(4、1),易自燃物質(4、2),潮濕時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4、3)
第十六條 艙室
1.應滿足第一條1、3款的要求。
2.應滿足第七條第2款的要求。
3.與雙層底加熱燃油艙相鄰的艙室裝載本類貨物時,燃油加熱溫度應控制在50℃以下,否則應用其他貨物隔離。但第4、2類貨物中在裝載時,易分解放出熱而導致自燃的貨物,不應在直接與加熱燃油艙相連的下層艙室中裝載。
第十七條 電氣設備
1.應滿足第二條第2款的要求。
2.第4、1,4、2類貨物中在裝載運過程中,能散發(fā)出易燃氣體的貨物,應滿足第十二條的要求。
第十八條 通風設備
1.應有良好的自燃或機械通風設備。
2.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述貨物應滿足第十三條的要求。
3.應滿足第四條第4款的要求。
第十九條 消防設備
1.裝運第4、1,4、2類貨物,應滿足第六條第1、3款的要求。
2.裝運第4、3類貨物應設有二氧化碳滅火系統(tǒng),并滿足第六條第3款的要求,對某些不能用二氧化碳滅火的貨物,則須設有干粉滅火設備。
第5類 氧化劑(5、1)和有機過氧化物(5、2)
第二十條 艙室
1.應滿足第一條第1、3款的要求。
2.應滿足第七條第2款的要求。
3.與雙層加熱燃油艙相連的艙室,裝載本類貨物時,燃油加熱溫度應控制在50℃以下,
否則應用其他貨物隔離。但本類貨物中對溫度要求比較嚴格的貨物,不得在直接與加熱燃油艙相連的下層艙中裝載。
第二十一條 電氣設備
應滿足第二條第2款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通風設備
1.應有良好的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
2.應滿足第四條第4款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甲板上裝載本類貨物應遠離熱源、火源,包括火星、火花等,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備
應滿足第六條第1、3款的要求。
第6類 毒 害 品
第二十五條 艙室
1.應滿足第一條第1款的要求。
2.標有易燃液體副標志的貨物,應滿足第十一條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電氣設備
1.應滿足第二條第2款的要求。
2.標有易燃液體副標志的貨物,應滿足第十二條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通風設備
1.應有良好的機械通風設備。
2.標有易燃液體副標志的貨物,應滿足第十三條的要求。
3.應滿足第四條第4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消防設備
1.應滿足第六條第1、3款的要求。
2.標有易燃液體副標志的貨物,應滿足第十五條的要求。
第7類 放射性物品
第二十九條 艙室
應滿足第一條第1款的要求。
第三十條 電氣設備
應滿足第二條第2款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通風設備
應有良好的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
第三十二條 消防設備
應滿足第六條第1、3款的要求。
第8類 腐 蝕 品
第三十三條 艙室
應滿足第二十五條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電氣設備
應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通風設備
1.應有良好的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
2.應滿足第二十七條第2、8款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消防設備
應滿足第二十八條的要求。
第9類 其他危險貨物
第三十七條
根據貨物的性質,可參照以上各類貨物的有關條款要求辦理。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guī)定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guī)定
螺旋槳適航規(guī)定
關于印發(fā)進一步促進郵輪運輸及旅游服…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guī)定
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guī)定
現行公路工程行業(yè)標準(定額)及日?!?/a>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2016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
鐵路工務安全規(guī)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