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某有限公司營銷經(jīng)理黃某到河南鄭州出差,入住鄭州市某大酒店。因“5.12”汶川地震波及鄭州,鄭州當時也有震感,黃某從該酒店三樓窗口跳下致傷。事故發(fā)生后,黃某所在單位要求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認定工傷。請問黃某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分析】 我國工傷情形認定采用的是嚴格列舉式的立法模式,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列舉的工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不符合的不能推定為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認定工傷情形的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因工外出期間可以認定工傷的有兩種情形,一是因為出差期間在辦理公司的工作事宜時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二是因工外出發(fā)生事故導致下落不明的。該案例中,黃某是在逃生的過程中導致摔傷的,不是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也不屬于下落不明的情形,因此,依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黃某的事故不屬于工傷認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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