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監(jiān)督管理,并負責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日常檢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市政消火栓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第十一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應經水務管理部門同意后并向轄區(q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后進行。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yǎng)經費應當在城市建設維護管理資金中列出專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消防事業(yè)經費預算。并由消防機構根據對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yǎng)驗收情況向負責維護保養(yǎng)單位及時撥付,不得拖欠經費。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yǎng)經費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qū)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維護保養(yǎng)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后的維護保養(yǎng)經費納入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xù)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違反臨時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xù)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向供水企業(yè)補繳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供水水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找?guī)定建立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履行巡視、維護和管理職責的;
?。ǘ┙拥綀笮揠娫捇蛘呦嚓P部門的通知,未按規(guī)定時間對缺失、損毀的消火栓設施進行維修、補裝的;
?。ㄈ┪窗凑找?guī)定提供消火栓檔案資料的。
第十五條 在消火栓周圍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構)筑物妨礙滅火取水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因車輛碰撞等其他原因致使消火栓損毀或者水源泄露的,其修復費用及相關損失由行為人承擔;行為人未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供水企業(yè)報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fā)現損壞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通知供水企業(y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ǘ┞駢骸⑷φ?、遮擋消火栓的;
?。ㄈ┥米圆鸪?、停用或者損壞、挪用消火栓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消火栓的監(jiān)督管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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