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發(fā)現其他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后,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求救信號或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救助遇險人員,同時向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遇險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機構的報告后,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領導和協(xié)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
第四十九條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時,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積極協(xié)助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救助工作。
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人員,必須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tǒng)一調度和指揮。
第八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船舶、浮動設施發(fā)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立即向交通事故發(fā)生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
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和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第五十二條 接受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取證的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后30日內,依據調查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告知內河交通事故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內河交通事故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航路暢通,防止發(fā)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積極做好內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條 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在旅游、交通運輸繁忙的湖泊、水庫,在氣候惡劣的季節(jié),在法定或者傳統(tǒng)節(jié)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內河交通安全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
第五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五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huán)境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yè),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條 對內河交通密集區(qū)域、多發(fā)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船舶,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在內河通航水域對船舶、浮動設施進行內河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條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表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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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y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yè),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y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yè);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y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y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國家規(guī)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
?。ㄒ唬┪窗凑找?guī)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的;
?。ǘ┪聪蚝J鹿芾頇C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xù)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引航的;
?。ㄋ模┥米赃M出內河港口,強行通過交通管制區(qū)、通航密集區(qū)、航行條件受限制區(qū)域或者禁航區(qū)的;
?。ㄎ澹┹d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的。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qū)、作業(yè)區(qū)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因拖離發(fā)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有關作業(yè)或者活動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或者未設置標志、顯示信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從事危險貨物作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yè)或者航行,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ㄒ唬氖挛kU貨物運輸的船舶,未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
?。ǘ┐把b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
未持有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擅自載運危險貨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進行配載和運輸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者撤銷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恢復,因強制拆除或者恢復發(fā)生的費用分別由設置人、撤銷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渡口船舶未標明識別標志、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由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yǎng)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因清除發(fā)生的費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內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標志或者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強制設置標志或者組織打撈清除;需要立即組織打撈清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海事管理機構因設置標志或者打撈清除發(fā)生的費用,由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發(fā)生內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論,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tǒng)一調度和指揮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yè);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yè),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guī)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fā)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jiān)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發(fā)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yè);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阻礙、妨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或者謊報、隱匿、毀滅證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船員的,并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12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jié),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對審批、許可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jié),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發(fā)現船舶、浮動設施不再具備安全航行、停泊、作業(yè)條件而不及時撤銷批準或者許可并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jié),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海事管理機構對未經審批、許可擅自從事旅客、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實施監(jiān)督檢查,或者發(fā)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jié),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jié),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h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不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ǘξ唇浛h級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立的渡口不予以查處的;
?。ㄈΧ纱d、人與大牲畜混載、人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品混載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為不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的。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p>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群油ê剿颍侵赣珊J鹿芾頇C構認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ㄈ└釉O施,是指采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潛于水中的建筑、裝置。
?。ㄋ模┙煌ㄊ鹿?,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fā)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條 軍事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航行,應當遵守內河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guī)則。軍事船舶的檢驗、登記和船員的考試、發(fā)證等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三條 漁船的檢驗、登記以及進出漁港簽證,漁船船員的考試、發(fā)證,漁船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漁港水域內漁船的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另行規(guī)定。
第九十四條 城市園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關船舶檢驗、登記和船員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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