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確保不符合產品要求的產品得到識別和控制,以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原料、輔料(含包裝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廠產品所發(fā)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程序
3.1 在超出關鍵限值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由關鍵控制點監(jiān)視人員直接識別潛在不安全產品,對其進行標識和隔離。
3.2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現(xiàn)場生產人員先行將其標識和隔離。通知質檢人員評價不符合的原因和對由此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滿足如下情況的取消標識和隔離,否則應更改標識為潛在不安全產品。
a)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規(guī)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在產品進入食品鏈前將降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盡管不符合,但產品仍能滿足相關食品安全危害規(guī)定的可接受水平。
3.3 對潛在不安全產品由質檢員從如下方面獲得證據(jù)可作為安全產品放行,否則應作為不合格產品處理:
a)除監(jiān)視系統(tǒng)外的其他證據(jù)證實控制措施有效;
b)證據(jù)顯示,特定產品的控制措施的整體作用達到預期效果(即達到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充分抽樣、分析和(或)充分的驗證結果證實受影響的批次產品符合被懷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3.4當認定為不安全產品時
a)出現(xiàn)的批量不合格品或異常不合格產品,由質檢員填寫《不合格品評審記錄》,上報總經理,處置方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生產部實施;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讓步放行等;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讓步放行產品應詳細記錄,并應單獨存放和標識;
b)當發(fā)現(xiàn)個別不合格品,由生產部確認后作出處置,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并應在相應的檢驗記錄上作詳細記錄;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
c)報廢產品需放置到報廢區(qū),按規(guī)定作好標識,由生產部負責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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