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6月1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yè)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ǘ┞鋵嵍煽诖?、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ㄈ┞鋵嵈八辖煌ò踩芾淼膶iT人員;
?。ㄋ模┒酱俅八腥恕⒔洜I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p>
第二章 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 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ㄒ唬┙浐J鹿芾頇C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ㄈ┡鋫浞蠂鴦赵航煌ㄖ鞴懿块T規(guī)定的船員;
?。ㄋ模┡鋫浔匾暮叫匈Y料。
第七條 浮動設施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有關活動:
?。ㄒ唬┙浐J鹿芾頇C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ǘ┙浐J鹿芾頇C構依法登記并持有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
第八條 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tài)。
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guī)范。
第九條 船員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yè)培訓,其中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崗。
船員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 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一條 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浮動設施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動設施。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guī)定必須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并隨船攜帶其副本。
第十三條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p>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業(yè)
第十四條 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yè)。
第十五條 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了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huán)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qū)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 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qū)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 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tài)不明、聲號不統(tǒng)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guī)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并適時采取措施,協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tǒng)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guī)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xù)。
第十九條 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ㄒ唬┩鈬?;
?。ǘ保埃埃翱倗嵰陨系暮I蠙C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ㄈ┩ê綏l件受限制的船舶;
?。ㄋ模﹪鴦赵航煌ㄖ鞴懿块T規(guī)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 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qū)、通航密集區(qū)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qū)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的有關通航規(guī)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qū)。(未完待續(xù))
第二十一條 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wěn)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 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三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ㄒ唬毫犹鞖?;
?。ǘ┐蠓秶鲜┕ぷ鳂I(yè);
?。ㄈ┯绊懞叫械乃辖煌ㄊ鹿?;
?。ㄋ模┧洗笮腿罕娦曰顒踊蛘唧w育比賽;
(五)對航行安全影響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qū)、作業(yè)區(qū)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guī)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yè)的安全。
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第二十五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yè)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yè)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ㄒ唬┛碧健⒉删颉⒈?;
?。ǘ嬛?、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ㄋ模╀佋O、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ㄎ澹┰O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降澜ㄔO,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ㄆ撸┡e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前款所列作業(yè)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作業(yè)或者活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對航道進行修復或者對航道、碼頭前沿水域進行疏浚的,作業(yè)人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第二十七條 航道內不得養(yǎng)殖、種植植物、水生物和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
劃定航道,涉及水產養(yǎng)殖區(qū)的,航道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水產養(yǎng)殖區(qū),涉及航道的,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yè),應當在進行作業(yè)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ㄒ唬庀笥^測、測量、地質調查;
?。ǘ┖降廊粘pB(yǎng)護;
?。ㄈ┐竺娣e清除水面垃圾;
?。ㄋ模┛赡苡绊憙群油ê剿蚪煌ò踩钠渌袨?。
第二十九條 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作業(yè)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yè)或者活動區(qū)域設置標志和顯示信號,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業(yè)或者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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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危險貨物監(jiān)管
第三十條 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內河運輸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一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持有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fā)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guī)定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進行配載和運輸。
第三十二條 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裝卸或者過駁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機構,經其同意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作業(yè)或者進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線、定貨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顯示信號;其他船舶應當避讓。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碼頭、泊位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編制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p>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設置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渡口的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x址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wěn)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康牡攸c,并遠離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
?。ǘ┚邆湄浳镅b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ㄈ┡鋫浔匾木壬O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設置明顯的標志,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fā)的合格證書。
渡口船舶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 渡口載客船舶應當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識別標志,并在明顯位置標明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
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并不得超載;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條 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標和其他標志的規(guī)劃、建設、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 內河航道發(fā)生變遷,水深、寬度發(fā)生變化,或者航標發(fā)生位移、損壞、滅失,影響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標保持正常狀態(tài)。
第四十二條 內河通航水域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標志,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沒有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打撈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體,應當在拖放前24小時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下列情況,應當迅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ㄒ唬┖降雷冞w,航道水深、寬度發(fā)生變化;
?。ǘ┓恋K通航安全的物體;
?。ㄈ┖綐税l(fā)生位移、損壞、滅失;
?。ㄋ模┓恋K通航安全的其他情況。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發(fā)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劃定或者調整禁航區(qū)、交通管制區(qū)、港區(qū)外錨地、停泊區(qū)和安全作業(yè)區(qū),以及對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作業(yè)或者活動,需要發(fā)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應當及時發(fā)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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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救 助
第四十六條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
船舶、浮動設施發(fā)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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