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依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本經營單位內對已經進入銷售領域的食品,發(fā)現其質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違法問題,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整改、銷毀、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場的行為。
第三條 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wèi)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監(jiān)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條 發(fā)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并登記造冊;
(二)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通知生產企業(yè)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同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第五條 對已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應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yè)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第六條 對本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退出經營單位。
第七條 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食品廠人員衛(wèi)生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衛(wèi)生管理制度
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衛(wèi)生防疫管理制度牌
村飲水安全運行管護制度
食品索證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